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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监管细则正式发布 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发布时间:2016-08-25  来源:央视网-央广网  字体大小[ ]

  刚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给出了明确答案:同一借款人在同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20万,同一个企业组织在同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100万,同一借款人在不同平台的借款上限是100万,同一个企业组织在不同平台的借款上限是500万。

  原标题:网贷监管细则正式发布 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央广网北京8月25日消息(记者王建帆)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的借贷余额超过6200亿元,比2014年末增长近500%。对此,网贷平台借贷上限到底是多少成了最近的热门话题。

  网贷平台借贷上限100万元

  昨天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给出了明确答案:同一借款人在同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20万,同一个企业组织在同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100万,同一借款人在不同平台的借款上限是100万,同一个企业组织在不同平台的借款上限是500万。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说,额度设置基于三方面考虑:“第一,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定位的需要。现在服务不足的,主要是个体经营者、个体消费者、小微企业、农民等,他们小额的融资需求不能得到及时的满足,那么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它的定位就是要解决传统金融机构中不能被覆盖的这类需求;第二,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的技术,从目前来看,在风险控制和信息搜集上也只能定位为这种小的融资需求,大的融资需求,几千万上亿的,没有现场的实地的调查和风险控制,是解决不了大额资金需求风险控制的问题。第三,从国际惯例来讲,美国也好、英国也好,他们现存的比较规范的网络借贷机构,他们的定位就是小额。”

  有分析指出,我国现存的网贷机构,做小额资产端的,多数经营良好,做大额资产端的,往往参与到房地产等限制性行业,触及监管底线。360金融信贷业务负责人贺志强认为,设定额度,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对网贷行业来说是件好事。

  贺志强说:“监管是一个导向,(这样)防止过度授信。很多平台现在为了扩大业务,他们也无所谓,你在其他平台有借贷也没关系,我有收入就可以了。但如果一个人一个月工资只有几千块钱,他借了100万,你还要再借他100万,那他就还不起了,那就是一个很大的风险。有的网贷平台积累下来后,有可能系统性地爆发。”

  网贷行业回归信息中介本质

  除了行业规模增长势头过快,一些网贷机构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等行为,导致“卷款”、“跑路”现象频发。这次,《办法》明确界定网贷的定位,并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业务边界。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说:“第一方面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允许“网贷”机构吸收存款,设立资金池进行非法集资等。第二明确网络借贷机构是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主要为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了,或者是满足不好的广大群众的资金需求提供服务;第三方面是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在线上经营的要求。”

  《办法》规定,对那些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行为的,要坚决实施市场退出。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市场广泛关注的问题:网贷行业到底由谁监管?

  李均锋介绍,未来将实施“双负责”原则:“总的原则,互联网金融或者说P2P网络借贷,不是哪家监管部门、哪个监管主体一家能包打天下的,必须实行一个协同的、共同的监管。我认为最重要的两个主体,明确提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就是各地的金融办、金融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包括“网贷”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

  李均锋表示,监管细则的出台,是为了把网贷行业引回信息中介、小额分散、服务实体以及普惠金融的本质。为避免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安排了12个月的过渡期,通过自查自纠等方式,让从业机构有一个逐步回归的过程。

中国法制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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