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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银行信用卡 拖欠不还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6-12-2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全民公众讯(姜泓宇 李志慧)“我以为透支信用卡不还不是什么大事,大不了把利息、滞纳金还了就没事了,并不知道这样是犯法。”近日,靖宇县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2014年12月23日,马某某在某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从2015年1月14日起,马某某陆续使用该信用卡透支,自2015年2月至7月间,马某某偿还部分透支款。但2015年7月28日开始,马某某仍继续透支该信用卡,却再未还款,发卡银行曾多次多种形式向马某某催收,马某某后将留给银行的联系电话停机并在未告知任何人的情况下离开靖宇县。马某某共计使用该信用卡透支人民币96466.96元(本金)未归还。该银行报警后,被告人马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被抓获并被依法刑拘后解回靖宇。2月,被告人马某某将透支款合计112795.61元全部还清,该银行对马某某表示谅解,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靖宇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银行信用卡人民币96466.96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马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悔罪情节,并全额偿还了受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受害单位的谅解,靖宇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宣告非监禁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影响。在综合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延伸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而且信用卡持卡人在透支消费后没及时还款,银行会将持卡人的不良记录记录到持卡人的个人信用档案中,对持卡人后续可能会需要的个人信用贷款会有影响。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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