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和李四系朋友关系,
2023年,
李四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张三借款50000元,
并出具借条承诺2023年年底归还。
借款到期后,
张三多次向李四追索未果,
遂诉至法院。
经法官电话联系,
李四承认借款50000元事实,
但现在无力偿还。
开庭当天,
被告李四经法院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
未到庭参加诉讼。
庭后,
法官多次联系李四,
李四不再接听电话及回复微信消息。

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判决被告李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三借款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收到法院传票后,应当以积极的心态面对,依法参与诉讼流程,配合查明案件事实。采取推延、回避等方式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仅不能阻止诉讼程序,反而可能因怠于行使答辩、举证、陈述等权利损害自己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作者:杨志惠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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