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某与严某某2019年10月相识相恋,并于2021年2月登记结婚。2019年4月赖某某支付首付购买房屋一套,该房屋登记在赖某某名下,婚后一直由其偿还房贷。2025年1月赖某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判决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赖某某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贷款购买且登记在赖某某一方名下,婚后虽然还是赖某某在偿还房贷,但其用于偿还房贷的款项应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即2021年2月至2025年1月期间系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根据规定,离婚时针对该房屋赖某某和严某某应协商处理,协商不了的,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由房屋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和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房屋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故赖某某主张房屋归其所有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其对2021年2月至2025年1月期间还贷的款项及期间房屋的增值部分对严某某进行补偿,而严某某要求平均分割该房屋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以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作者:李胜男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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