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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网改造多年 四川三台县电力安全隐患令人忧

发布时间:2012-05-05  来源:中国公众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核心提示:2012年3月20日下午十四时左右, 四川省三台县立新镇拦河春光村11组村民曾思德的人生就此画上了句号。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在生产劳动中路过本村圣福寺抽水站,会被变压器处的高压电电击死亡。他的生命永远的定格在了变压器旁边!据了解,这是一起典型的安全责任事故。然而,像曾思德一样,被这里的变压器电死、电残、电伤的事故已经发生了多起。虽然变压器伤人的事故频发,但是至今也没能引起三台县政府部门及电力公司的重视,没有急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无辜电击死亡的家属更是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把人民的生命系之儿戏,造成了一个地方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公众讯息 近日,四川省三台县立新镇拦河春光村11组村民叶长贵向本网多次投诉来电反映:2012年3月20日下午14时左右,他表哥曾思德在生产劳动中,路过本村圣福寺抽水站被变压器高压电击死亡(详见司法鉴定报告书),后被同村村民发现,报告村组及乡镇领导。一个星期后,政府、电力公司相关单位的领导组织了几次协调,在协调中政府、电力公司等领导对这一起典型的安全责任事故相互推卸责任,用官压民的方式,草草了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手段。政府、电力公司表示出于人道主义只给死者家属几千元补偿费。

 

图为被变压器电击身亡后的曾思德。(图由曾思德家属提供)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发生各类责任事故造成的人身触电伤亡,责任单位和责任者要查明原因,认真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其抚恤和医疗等费用由责任单位和责任者承担。

  一起明显的责任事故,为什么主管部门和电力公司对待百姓生命竟是如此冷漠!人民政府为人民,是政府的工作职责所在,而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这次安全隐患带来的死亡事故相互推卸责任,让我们百姓无比寒心。中央三令五申强调:抓安全生产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头等大事,每一位主要领导干部都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事故现场调查>>>

  电力设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曾思德的惨剧并非偶然

  近日笔者来到曾思德被圣福寺抽水站变压器电击身亡的事故现场,事故现场位于四川省三台县立新镇拦河春光村11组,发现这里的电网电力设施混乱程度触目惊心:

  1、整个变压器周围没有任何防护栏、围墙,也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志牌等,旁边两米左右就是村民生产生活必经的小路,任何人都可以轻易接近这一高压电设施,电击死亡事故发生至今发稿为止,安全防护措施仍然原样未得到解决,但是,村民对电力知识不够了解,特别是小孩不知道电的危险性有多严重,如果再次发生电击伤亡事故应由谁来负责。

  2、变压器下方的基座有两个小门也坏,长期未上锁,任何人都可以随便打开,里面有接线头及多样开关,但里面的线路及接线头杂乱无章,长期没有检修维护,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3、没有任何漏电保护措施,变压器进出口上面五个夺落高压保险里面全部是铜线做的保险丝,这样的铜线能代替保险丝吗?能起到保险的作用吗?

  4、从变压器到抽水房电机的接线为一般电线,并且杂乱裸露,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5、从高压线到变压器之间的接线是裸线,变压器后方就是林木和斜坡,上面便是一户村民住家户,一旦遇到大风将树木碰撞高压线后果不堪设想。

  6、变压器不到两米高,最低处只有一米六左右,安全隐患及大,不符合电力标准。

 

图为曾思德被变压器电死的事故现场。

 

图属夺落高压保险全部铜丝线做成。

曾经的安全隐患 30年后的今天依然如故

  近日,笔者来到立新镇另一村庄的一个变压器进行了解,该变压器的基座门同样挂着一把破锁,该变压器外的电杆上乱接乱搭线,线裸露,变压器周围没有任何防护栏,围墙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牌等,也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30年前就此发生了严重的伤残事故,至今政府及主管部门都没有加强管理,加以防护措施,不难想像30年前的安全责任事故在今天会否重演?

 

图为1982年5月份,年仅8岁的吴长路在该变压器处玩耍时被电伤致残,如今38岁的他也未能安家。

 

30年前事故发生地至今未加强防护安全措施。

  三台县乡村变电设施致人死伤的事件,已经发生多起,为何不能引起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特别是电力部门和安监部门,原因何在?

  质疑随之而来:国家每年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农村电网改造,而三台县农村的供电线路和设施却仍然保持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连串发生在四川省三台县的电力死伤事故折射了其在农村电网改造过程中的欺上瞒下,而处理事故的态度与作法更与电力主管部门和国企责任严重背离!

法规链接>>>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三十三、发生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县供电部门要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并按规定写出事故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对任何触电伤亡事故不得隐瞒。

  三十四、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用电单位,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深刻接受教训,认真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三十五、各类责任事故造成的人身触电伤亡,其抚恤和医疗等费用由责任单位和责任者承担。有争议时,按有关规定由当地劳动部门提出意见,交有关各方面领导部门研究处理。如果意见仍不一致,可由政法部门裁决。

中国公众新闻网责任编辑: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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